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隆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蔡淑雲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
蔡其龍律師
被
上訴人 鑫坤陽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梅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上訴人 江鴻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 日所為之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62號指
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