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吳政旭
訴訟
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被
上訴人 崧嘉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下
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100 年
11月24日前具狀陳報:㈠舉證被上訴人就侵害
系爭專利有故意或
過失;㈡具體說明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中華工商
研究院之鑑定報告為不可採之理由;㈢
本件請求
損害賠償之
請求
權基礎、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其詳細之計算方式及證據,並
將
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於100 年11月24日前具狀陳
報:就上訴人未依專利法第79條規定於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
專利證書號數為舉證,並將繕本逕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