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鵬程
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
律師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上訴人 聯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忠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複代理 人 鄭富明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擁有我國第M269555號「大儲能電感線
圈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權,
上開專利並已取得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下稱智慧局)之新型技術報告,其結果代碼為6。
詎
被上訴人自95年起
迄今侵害
系爭專利,製造電感線圈販售予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嘉公司)與神達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神達公司),因被上訴人所製造電感線圈已落
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而已侵害系爭專利,
爰依
專利法第108條
準用第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
害。
嗣被上訴人於原審辯稱上開專利業經其向智慧局提起舉
發(00000000N03)而有得撤銷之原因,上訴人遂於100年9
月1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惟被上訴人辯稱上
開更正不符合專利法第64條之規定,且被證4(申請第00000
000號專利)及被證5(申請第00000000號專利)之組合仍足
以證明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
之事由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上開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
,足以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即有使
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並經上訴人於100年8月16日向本院
具狀
聲請命智慧局參加訴訟(見本院卷㈡第181頁),爰依
首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就上開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
原因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