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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複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于嘉       顧瑜平 被上訴人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德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 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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