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肇雄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李貞儀律師
複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于嘉
顧瑜平
被
上訴人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德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
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