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黃炳焯
訴訟
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
被
上訴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雪枝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
正本中主文應補充
諭知「上訴人其餘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
參
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