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原告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9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128 號指
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
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