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雲照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複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被 告 永立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魏建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1 年5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被告及
訴之聲明:
⒈查原告起訴時,原記載被告為「永立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
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 冊第6 頁)。
嗣於99年6 月11
日具狀更正被告之名稱為「永立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公司),追加其法定代理人魏建堂為被告,
並
擴張聲明第1 項為「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5,000,00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
息。」(本院卷第1 冊第31頁),經被告於同年9 月27日
當庭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 冊第6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自應准許。
⒉原告又於101 年3 月27日具狀擴張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57,3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卷
第2 冊第126 、143 頁);
復於同年4 月17日當庭減縮利
息自同年3 月28日起算,經被告表示同意(原審卷第3 冊
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
應准許。
⒊聲明第2 項原為「被告等應連帶將
本案判決勝訴
確定判決
書當事人欄、
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以5 號字體刊載於
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本院卷第1 冊第6
頁),嗣原告於99年11月1 日當庭更正為「被告公司應將
本件最終審勝訴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
,以5 號字體刊載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
經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 冊第88頁)。嗣於101 年3
月27日擴張為「被告等應連帶將本案判決勝訴確定判決書
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以5 號字體刊載於經
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本院卷第2 冊第143
頁);復於同年4 月17日當庭減縮為「被告公司應將本件
最終審勝訴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以
5 號字體刊載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經被
告表示同意(本院卷第3 冊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應允許。
⒋原告原就第1 、2 項聲明均聲請假執行(本院卷第1 冊第
6 頁),嗣於101 年4 月17日減縮僅就第1 項聲明為假執
行,經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卷第3 冊第19頁),依民事訴
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應允許。
㈡
兩造前於99年9 月27日第1 次言詞辯論
期日協議簡化爭點(
本院卷第1 冊第69至70頁),被告嗣於101 年3 月27日始提
出
系爭專利有效性
抗辯(本院卷第2 冊第145 至160 頁),
雖原告不予同意(本院卷第3 冊第20頁),
惟倘系爭專利確
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原告於本件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如不許被告提出有效性
抗辯,將顯失公平。為此,本院有限度地准許被告提出有效
性抗辯,僅以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以及被證三、被證五
之組合為限,不含其餘引證或引證之組合,並依原告所請給
予準備
期間(本院卷第3 冊第20頁),由兩造提出書狀,且
當庭陳述意見,以俾兼顧兩造之訴訟權益。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57,380,000元及自
101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
告公司應將本件最終審勝訴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
欄之內容,以5 號字體看載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㈢就第1 項聲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
㈠系爭專利權無應撤銷之原因:
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0至23行之實施例、第9 頁第
4 至7 行、第10頁第1 、16至17行
所載,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係指「或上
述其中之配方依照一等比例混合後而形成之混合物」,具
體而言,係指涉兩種或兩種以上,依照一定比例,例如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0至23行之實施例所示,其比例為
1 :2 :2 。
⒉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三與系爭專利之結構、目的與功效,明顯不同。而被
證四係一於金屬箔上結合有一潤滑層之結構,其兩層構造
明顯與系爭專利不同。另被證四即使與被證三結合後,僅
形成「鋁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層、潤滑層、鋁箔層
」之
態樣,並無法形成系爭專利「潤滑層、心材、淋膜層
、鋁箔層」之結構。又在鋁質蓋板領域,必須透過數以百
次甚至千次實驗方可得知
適合之比例與配方,自
非被告所
述係顯而易見之技術,即便形成「鋁箔層、淋膜層、紙層
、淋膜層、潤滑層、鋁箔層」之組合,其是否具有可實施
性仍有很大的問題。
⒊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三與系爭專利之結構、目的及功效明顯不同,已如上
述。被證五亦同樣係揭露一種在底板(即最後接觸於印刷
電路板上之金屬箔)上設有潤滑層之結構,即使與被證三
結合後,其結果亦僅形成「鋁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
層、潤滑層、鋁箔層」之態樣,並無法形成系爭專利「潤
滑層、心材、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又在鋁質蓋板領
域,必須透過數以百次甚至千次實驗方可得知適合之比例
與配方,自非被告所述係顯而易見之技術,即便形成「鋁
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層、潤滑層、鋁箔層」之組合
,其是否具有可實施性仍有很大的問題。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⒈系爭商品經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鑑定
結論為:「證物一(即訴外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欣興公司》提供之產品)其
構成要件應未落入系爭專利
之專利權範圍,證物二(即訴外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敬鵬》提供之產品)其構成要件應落入系爭專利之
專利權範圍。」足認被告公司銷售予敬鵬公司之系爭產品
,其構成要件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而侵害系爭專
利之專利權。
⒉被告具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故原告得依專利法第85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賠償57,380,000元,並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魏建堂與被告公司
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且依專利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
公司刊登本件最終審勝訴判決書。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
⒈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界定,胎潤
滑層之技術特徵
是以「擇一形式」方式界定,因此,潤滑
層可為由(a) 壬酚聚乙二醇醚,(b) 聚乙烯乙二醇(PEG
),(c) 聚乙烯醇或(d) 水溶性環氧樹脂等之單一成分所
形成之潤滑層,或是由
上開(a)至(d) 成分中任二種或二
種以上之成分組成之混合物所形成之潤滑層。又依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8 頁第21至24行記載,僅只提供一種潤滑層之
態樣,以及此組合與先前技術比較下之功效,但對於其他
組合之混合物則付之闕如。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要件編號1D中「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僅只能
解釋為由「40wt% 壬酚聚乙二醇醚、40wt% 聚乙烯乙二醇
及20wt% 水溶性環氧樹脂組成之混合物」,而不包括其他
之組合。
⒉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三鋁質蓋板上方之鋁箔層32及下方之淋膜層33之功
能輿系爭專利之潤滑層相當,均具有減少鑽針在鑽孔時
所產生之摩擦熱之功效。而被證三說明書第3 頁業已揭
示一種由鋁箔層、紙層(心材)及淋膜層形成之用於印
刷電路板鑽孔之鋁質蓋板,其中鋁箔層、紙層(心材)
及淋膜層之成分及厚度均與系爭專利相當。而被證四說
明書第5 頁揭示聚乙二醇或是具有醚鍵之化合物具有潤
滑功效,可以作為鋁質蓋板中的潤滑層,以減低鑽孔時
所產生之摩擦熱,與系爭專利之潤滑層相當。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之範疇確實廣泛而含
糊籠統,並未將潤滑劑之組成之分子量及其性質,鋁質
蓋板中之各層厚度及潤滑劑成分比例界定於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故原告不得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所未界定之技街特徵作為主張具有新穎性、
進步性之依據。
⑶被證三鋁質蓋板之鋁箔層及淋膜層之功效與被證四之潤
滑層功效相當,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
參酌被證三及被證四之後,可將被證三之鋁箔層及淋膜
層以被證四之潤滑層等效置換,可輕易將被證三組合被
證四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⒊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依被證五第45、47段落可知,被證五已教示在由金屬箔和
樹脂片材形成之多層層合物上形成以聚乙二醇或是具醚鍵
之化合物為組成份之潤滑層。又由於被證三鋁質蓋板之鋁
箔層及淋膜層之功效與被證五之潤滑層功效相當,且均已
揭示或教示在多層層合物上形成具有減少鑽針所產生摩擦
熱之潤滑層,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
酌被證三及被證五之後,可將被證三之鋁箔層及淋膜層以
被證五之潤滑層等效置換,可輕易將被證三組合被證五以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四、
經查下列事實,有兩造均不爭執之各該證據附卷
可稽,復為
兩造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前於94年4 月29日以「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及其
製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
利,於95年3 月11日公告(公告號數、證書號數:I250932
。即系爭專利)(本院卷第1 冊第9 、11至16、74至82頁之
專利證書、專利公報、發明專利說明書,及本院
依職權調閱
之系爭專利申請卷)。
㈡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魏建堂)製造、販賣之「印刷電路
板鑽孔前置之鋁質緩衝材」(下稱系爭產品),經原告於98
年9 月30日,以被告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為由發函予被告
(本院卷第17至18頁之律師函),則被告於同年10月12日函
覆未侵權等語(本院卷第1 冊第20至21頁)。
㈢欣興公司向代理商燿聯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被告公司之系爭產
品;敬鵬公司有向被告公司購買系爭產品(本院卷第1 冊第
98至100 頁之證人庾麗
臻、蕭公彥之證述。上開2 證人所提
之產品實物為外放證物)。
㈣本院將庾麗臻、蕭公彥所提之產品實物囑託臺灣經濟科技發
展研究院鑑定(本院卷第1 冊第196 頁),經該院於101 年
2 月14日函覆並檢送鑑定報告書(本院卷第2 冊第1 頁,鑑
定報告書為外放證物)。
五、本件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3 冊第21至22頁):
㈠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
所稱「或其等比例
混合之混合物」究何所指?
⒉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被告公司的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⒉被告是否具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
⒊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公
司賠償57,380,000元?
⒋原告得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魏建堂與
被告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公司刊登本件最終
審勝訴判決書?
六、原告系爭專利權不具進步性之專利要件,有應撤銷之原因:
㈠
按(第1 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
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
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其他
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第2 項)前
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
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
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條定有明文。
㈡被告於本件抗辯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本院就此抗辯應自為
判斷。查系爭專利係於94年4 月29日申請,經智慧財產局審
定准予專利後,於95年3 月11日公告,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
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
利法為斷。
㈢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
發明,得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
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
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系爭專
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
權,依法應由主張系爭專利無效之人(即被告)附具證據證
明之。
㈣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
依系爭專利之發明專利說明書【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記
載,系爭專利係有關一種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及其
製法,尤指一種增設有潤滑層,以潤滑鑽針並緩衝其貫穿
之力量之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其構造簡單、可延長鑽針
使用壽命,且製造時配合乾製程(熱壓)與溼製程(淋膜
、塗佈)兩種方式,可有效增加生產進度,獲得平整均勻
之材料,適用於供印刷電路板鑽孔設備之使用者(本院卷
第1 冊第76頁)。
⒉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系爭專利係針對習知之印刷電路板(Printed Circuit Bo
ard, PCB)為改良對象,習知之印刷電路板進行電路板鑽
孔時,對於孔徑小的孔洞,相對地須採用較小的鑽針,也
因如此,斷針的發生是時而易見的。一般技術為使鑽孔能
順利進行,減少斷針情形,在鑽孔前置一鋁質的緩衝材於
電路板上,使鑽孔時,供鑽針緩衝及散熱,然而習用緩衝
材能有效降低斷針的機率依舊有限,使用時鑽針之穩定度
仍略顯不足,此外,習用緩衝材其組成所用之配方與製程
複雜,使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之平整性。系爭專利之發明
所設之一種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及其製法,包括一
複合材、一鋁箔層及一潤滑層,其中該複合材係為一心材
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該鋁箔層係以熱壓方式結合於前述
複合材之淋膜層上,該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
表面上,該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
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
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其等比例混合
之混合物而成,藉以使鑽孔時,鑽針可先經該潤滑層潤滑
與緩衝貫穿之力量(本院卷第1 冊第76至77頁之系爭專利
的發明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發明內容】)。
⒊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其中第1 、10項為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本院卷第1 冊第79頁至反面)。而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
係用於電路板上方以供鑽孔緩衝用,其包括:一複合材,
其係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一鋁箔層,係供結合
於前述複合材之淋膜層上;以及一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
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該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non
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乙烯乙二醇
(PEG)、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
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 藉以使鑽孔時,鑽針可先經
該潤滑層潤滑與緩衝貫穿之力量。」(本院卷第1 冊79頁
)其相關圖式如附圖1 所示。
㈤被告所提之引證資料:
⒈被證三為西元2004年1 月19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000000
0Y號「鋁質複合基板」專利案(本院卷第2 冊第169 至17
2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民國94年4 月29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三係關於一種
鋁質複合基板,係放置於電路板上方以供鑽孔緩衝散熱作
用,其特徵在於包含一紙層;二鋁箔層,分別置於該紙層
之上下表面;以及二淋膜層,由聚乙烯混合無機填充劑以
淋膜塗佈而成,分別置於紙層與鋁箔層之間以黏合兩者(
本院卷第2 冊第169 頁之被證三說明書之【摘要】)。其
相關圖式如附圖2 所示。
⒉被證四為91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11427號「製孔用之
潤滑劑片材及利用鑽孔機之製孔方法」專利案(本院卷第
2 冊第173 至188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4年4 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四
係一種用於印刷電路板之製孔用之潤滑劑片材,包括具有
0.02至3.0 毫米之厚度,且由混合物(a) 或混合物(b) 所
形成之有機物質層,及具有0.05至0.5 毫米厚度之金屬箔
,該有機物質層係形成於該金屬箔之一面上,該混合物(a
) 係含20至90份重量之聚醚酯(Ⅰ)、10至80份重量之固
態水溶性潤滑劑(Ⅱ)(聚醚酯(Ⅰ)及固態水溶性潤滑
劑(Ⅱ)之總量為100 份重量)、及2 至10份重量之具有
200 至600 之數目平均分子量之聚乙二醇(Ⅲ)的混合物
,及該混合物(b) 係含20至90份重量之該聚醚酯(Ⅰ)、
10至80份重量之該固態水溶性潤滑劑(Ⅱ)(聚醚酯(Ⅰ
)及固態水溶性潤滑劑(Ⅱ)之總量為100 份重量)、及
2 至20份重量之液態水溶性潤滑劑(Ⅳ)的混合物,及一
種使用以上之潤滑劑片材的製孔方法(本院卷第2 冊第17
5 頁反面至176 頁之被證四說明書第6 頁最後一行至第7
頁第13行)。
⒊被證5 為西元2004年3 月18日公開之日本第00000000000
號「Drilling method and fixing adhesive tape usedt
herefor 」專利案(本院卷第2 冊第189 至199 頁),其
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4 月29日),可為系爭專
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五係關於一種鑽孔加工方法,其
包括:一層壓程序,該程序是將一種用於一或多個印刷電
路板之原板層壓在一熱固性樹脂片上,該印刷電路板之原
板上係層壓有一潤滑片材,在該潤滑片材中,潤滑層是形
成在金屬箔或樹脂片材之一側上以致於該潤滑層是作為潤
滑片材之上側;一用於製得層合物之程序,該程序包括將
一種於UV照射下會硬化且黏著力會減緩之壓感式黏著組成
物組成之黏著層膠帶的一端黏附在該熱固性樹脂板上,並
且藉由黏附膠帶之另一端於該潤滑層上以進行夾持及固定
該印刷電路板之原板至該熱固性樹脂板和潤滑片材上之程
序;一鑽孔程序,該程序是以配置於該層合物之該潤滑劑
片材上方之鑽孔機,於該潤滑劑片材及該印刷電路板之原
板上鑽孔;一紫外線照射程序,該程序是於鑽孔後,對該
層合物照射紫外線;以及一製得已鑽孔之印刷電路板用之
原板之程序,該程序是於照射紫外線後,撕除該膠帶。其
相關圖式如附圖3 所示。
㈥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所稱「或其等比
例混合之混合物」之解釋: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
,其於前言與主體之間,係使用「其包括」之開放式連接詞
,表示該蓋板除所列出之複合材、鋁箔層及潤滑層之外,不
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成分(如其他層別)。而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複合材係界定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
層,然未界定心材或淋膜層之材質種類,亦未界定心材與淋
膜層之結合方式,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又界定鋁
箔層係結合於複合材之淋膜層上,但未界定其結合方式。是
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蓋板的結構,根據接觸
到鑽孔之面到接觸電路板來描述,依序為潤滑層、複合材(
心材、淋膜層)及鋁箔層。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
材表面上,鋁箔層係結合於複合材之淋膜層上。而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之配方比例係界定為「壬酚聚
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
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
1 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依其字義,表示該
潤滑層可為單一成分,即選自上述4 種成分之任1 種,或為
選自上述任2 種或2 種以上之成分所形成。至於所稱之「或
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
觀諸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0
至23行所記載之實施例(本院卷第1 冊第77頁反面),該潤
滑層係選擇「壬酚聚乙二醇醚20wt% 、聚乙烯乙二醇40wt%
、與水溶性環氧樹脂40wt% 」混合而成,3 種成分之比例係
1 :2 :2 ,基於專利有效原則,應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解釋為「或選自上
述任2 種或2 種以上之成分依一等比例混合而形成之混合物
」,該等比例可為各成分依照一定的比例而形成。
㈦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⒈被證三係關於一種鋁質複合基板,係放置於電路板上方以
供鑽孔緩衝散熱作用(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之被證三說
明第3 頁之【技術領域】),被證四係一種用於印刷電路
板之製孔用之潤滑劑片材,其可改良關於在印刷電路板領
域中之鑽孔工作的品質及生產力,並防止鑽錐由摩擦熱所
造成之產熱等作用(本院卷第2 冊第175 頁之被證四說明
書第5 頁【發明之領域】),是以被證三、被證四與系爭
專利均係提供可用於印刷電路板緩衝散熱用之鋁質基板,
而屬相同之技術領域。
⒉被證三之特徵在於包含一紙層;二鋁箔層,分別置於該紙
層之上下表面;以及二淋膜層,由聚乙烯混合無機填充劑
以淋膜塗佈而成,分別置於紙層與鋁箔層之間以黏合兩者
。比較被證三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被
證三之紙層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心材(本院卷第1 冊第77
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3 行「本發明以一牛皮
紙作為心材11為例」);被證三紙層下表面之鋁箔層可相
當於系爭專利之鋁箔層;被證三紙層下表面之置於最下方
鋁箔層32及紙層31之間的淋膜層33係由聚乙烯混合無機填
充劑以淋膜塗佈而成,且用於黏合紙層及鋁箔層,而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淋膜層12係結合於心材11(實
施方式係使用牛皮紙)背面,且鋁箔層2 係供結合於複合
材1 之淋膜層12上,亦即淋膜層係置於心材與鋁箔層之間
,故被證三之淋膜層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淋膜層。是以被
證三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在於:被證三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潤滑層3 (係塗佈於心材之表面),
而係於紙層之上方塗佈淋膜層33及鋁箔層32。
⒊比較被證四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被證
四之潤滑劑片材係一於金屬箔上結合有一潤滑層(即所稱
之有機物質層)之結構,其中該金屬箔可為鋁箔(本院卷
第2 冊第178 、179 頁之被證四說明書第11頁第19至21行
、第13頁第1 行) ,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鋁箔層;又被證
四係經由將具有200 至600 之數目平均分子量之聚乙二醇
(即PEG ,與系爭專利之聚乙烯乙二醇係屬相同之物質)
加入至聚醚酯及固態水溶性潤滑劑中而製得之潤滑劑混合
物層,或經由將液態水溶性潤滑劑加入至聚醚酯及固態水
溶性潤滑劑中而製得之潤滑劑混合物層形成於金屬箔上(
本院卷第1 冊第77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7 至
11行)。關於該潤滑劑之組成,查被證四已記載USP00000
000 及USP00000000 說明書已揭示利用鑽孔機在印刷電路
板中製孔之方法,其可將印刷電路板之一面或兩面設置經
由將紙張或其類似物浸漬水溶性潤滑劑而得之片材;被證
四另記載於JP-A-4-92494及JP-Z000000000 已提出使用包
括聚乙二醇或聚醚酯及水性潤滑劑之潤滑劑混合物(本院
卷第2 冊第175 頁之被證四說明書第5 頁【發明之相關技
藝】),而上開JP-Z000000000 (被證15,其國外對應案
為美國專利US5,480,269 )確已記載先前技術JP-A-4-924
88及JP-A-92493已揭示一種於片材(laminate)上鑽孔之
方法,其係於該片材上放置一水溶性潤滑劑,該水溶性潤
滑劑可選自具有平均分子量600 至9,000 之聚乙烯乙二醇
(polyethylene glycol ,PEG)、聚氧化乙烯單醚(monoeth
er of polyoxyethylene ) 、聚氧化乙烯酯(ether of po
lyoxyethylene)等(本院卷第3 冊第51頁)。
⒋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
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乙
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
一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則系爭專利潤滑層
之成分可為選自壬酚聚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
lene glycol ether)、聚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醇(P
VA) 或是水溶性環氧樹脂之任一種,或是由任選2 種或2
種以上上開成分所形成之混合物,且該等成分並未界定以
特定比例混合。由於其中所使用之聚乙烯乙二醇已揭示於
被證四所述之先前技術。因此,被證四之潤滑劑混合物層
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潤滑層。
⒌如前所述,被證三、被證四與系爭專利均屬相同之技術領
域,均為鑽孔用可散熱之鋁質蓋板,均係用於電路板上方
以供鑽孔用。查被證三已揭示系爭專利之複合材(包括心
材及淋膜層)及鋁箔層,且該淋膜層亦置於心材與鋁箔層
之間,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蓋板,所請之
「一複合材,其係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以及
「一鋁箔層,係供結合於前述複合材之淋膜層」之技術特
徵均已揭示於被證三,被證三僅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潤滑層
。然被證四之先前技術已揭示與系爭專利相同組成分之潤
滑層;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可得知,就印刷電路板鑽孔用之
鋁質蓋板而言,現今技術已知可在鑽孔前置一鋁質的緩衝
材於電路板上,供鑽針緩衝及散熱並減少斷針情形,且習
用緩衝材之組成配方與製程,均會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的
平整性(本院卷第1 冊第76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5 至10行),而被證三說明書第4 頁第13至14行已揭
示「二鋁箔層以金屬材料製成,可有效移除鑽孔造成的熱
能…」,第15至16行並揭示「二淋膜層32是聚乙烯(PE)混
合無機填充劑以淋膜技術塗佈而成」,第19至20行又揭示
「藉由無機填充劑的良好導熱性,可使該淋膜層33具有散
熱的功效」(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且第5 頁第
3 至5 行亦揭示「淋膜層的塗佈方式使生產速度快,約為
傳統技術的兩倍速率,加以配合熱壓方式,可有效增加生
產速度,獲得較平整且均勻的材料。」(本院卷第1 冊第
171 頁),可得知以淋膜技術塗佈形成淋膜層、鋁箔層與
淋膜層結合之技術,以及鋁箔層可有效移除鑽孔造成的熱
能且淋膜層具有散熱之功效,均已揭示於被證三。另被證
四已揭示該潤滑劑混合物層之組成並揭示該潤滑層片材具
有可防止鑽錐由摩擦熱所造成之產熱,改良位置準確度,
且可以高品質及高效率製孔等功效;系爭專利既為解決習
用緩衝材之缺點,其主要目的為提供一種有效降低斷針率
,並有效提升鑽孔時鑽針之穩定度,另同時利用乾製程(
熱壓)及濕製程(淋膜、塗佈)兩種方式,可有效增加生
產進度,獲得平整均勻之材料(本院卷第1 冊第78頁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9 頁表格以下第13至15行)。因此,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系爭專利之目的,自有
改良被證三之習知基板的構造,而增設一潤滑層之動機,
亦即有組合被證三及被證四之動機,且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之發明,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⒍至於原告辯稱系爭專利之結構與被證三不同,被證三鑽孔
造成之熱能於鑽針接觸到第1 層之鋁箔層即可有效移除。
而系爭專利之鑽針接觸之第1 層為潤滑層,其目的在於潤
滑及緩衝鑽針之力道,而當鑽針到達淋膜層與鋁箔層後,
始有將鑽針產生之熱能帶走,被證三與系爭專利之結構、
目的與功效,明顯不同。又被證四係一於金屬箔上結合有
一潤滑層之結構,其兩層之結構與系爭專利明顯不同,即
使與被證三結合後,其結果僅為形成「鋁箔層、淋膜層、
紙層、淋膜層、潤滑層、鋁箔層」之態樣,並無法形成系
爭專利「潤滑層、心材、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
云云。
惟查:
⑴如原告所
自承,被證三已揭示「鋁箔層、淋膜層、紙層
、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其中被證三之紙層係相當
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心材,已如前述,因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範圍並未界定心材之材質為何,且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3 行「本發明以一牛皮紙
作為心材11為例」之敘述(本院卷第1 冊第77頁反面)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心材確實可為紙
層。另被證三說明書第4 頁之具體實施方式(即第12行
)亦敘明「其中紙層31的最佳實施例為白牛皮紙」(本
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因此,系爭專利之心材確
已揭示於被證三。
⑵此外,被證三之紙層下方之淋膜層及鋁箔層係相當於系
爭專利之淋膜層及鋁箔層,亦如前述,被證三並揭示淋
膜層及鋁箔層之功效,即「鑽孔產生的熱能亦可藉由基
板上方的鋁箔層及具有散熱效果的淋膜層帶走,減少鑽
孔摩擦發熱對印刷電路板材質產生影響,以及延長鑽針
的使用壽命。」之功效(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之
被證三說明書第4 頁第26至28行)。
⑶另被證四已揭示於鋁箔上結合潤滑層之結構,且揭示該
潤滑層可減低鑽孔時所產生之摩擦熱。因此,可得知被
證3 之鋁箔層及淋膜層與被證四之潤滑層具有等效之作
用。由於被證3 及被證四與系爭專利均屬相同之技術領
域,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習知緩
衝材能有效降低斷針的機率仍有限,且其組成所用之配
方與製程複雜,使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之平整性的缺點
(本院卷第1 冊第76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
8 至10行。)是以,根據被證三及被證四之內容,應有
改良被證三之習知基板的構造,即省略最上方之鋁箔層
及淋膜層而置換另一潤滑層之動機。
⑷綜上,原告此部分主張應不可採。
⒎原告又主張被證三與被證四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之「
一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技術特徵
,被證三及被證四並未提供任何省略鋁箔層及淋膜層,將
潤滑層直接形成於心材之建議或動機云云。惟查:
⑴被證四說明書第5 頁【發明之相關技藝】已記載USP000
00000 及US P00000000說明書已揭示利用鑽孔機在印刷
電路板中製孔之方法,其可將印刷電路板之一面或兩面
設置經由將紙張或其類似物浸漬水溶性潤滑劑而得之片
材,則已揭示將潤滑劑直接形成於心材之結構(本院卷
第2 冊第175 頁)。另被證四說明書第5 頁【發明之相
關技藝】已記載JP-A-4 -92494 及JZ000000000 已揭示
使用聚乙二醇做為潤滑劑(本院卷第2 冊第175 頁),
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選自單一成
分為聚乙烯乙二醇的範圍確屬相同。
⑵至於系爭專利潤滑層其他之成分或該等成分之組合均為
習知之高分子化合物,且選擇作為潤滑層之成分係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經由例行性之實驗即可嘗試完成者。況系爭專利之實
施方式僅
例示40wt% 壬酚聚乙二醇醚、40wt% 聚乙烯乙
二醇及20wt% 水溶性環氧樹脂組成之混合物,而無其他
單一成分或其他成分組合之例,
難謂系爭專利所請潤滑
層之各種成分及其組合確可使系爭專利之蓋板產生無法
預期之功效。
⑶綜上,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足取。
㈧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⒈比較被證五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被證
5 係一種印刷電路板之鑽孔加工方法,其中揭示一置於印
刷電路板之原板上方之潤滑劑片材,該潤滑劑片材中,潤
滑層是形成在金屬箔或樹脂片材之一側上以致於該潤滑層
是作為潤滑片材之上側,故被證五已揭示在金屬箔上形成
潤滑層之結構,其具有在鑽孔時抑制鑽頭所產生的熱且包
括聚醚酯及水溶性潤滑劑,又該水溶性潤滑劑可使用數目
平均分子量1000~9000 之聚乙二醇,或聚氧乙烯烷基醚、
聚氧乙烯十六烷基醚、聚氧乙烯十八烷基醚、聚氧乙烯月
桂基醚、聚氧乙烯壬基苯基醚,聚氧乙烯之單醚類…,亦
可將上述混合兩種以上使用…(本院卷第2 冊第190 頁反
面、194 頁之被證五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說明書第3
頁0045及0047段落)。因此,被證五之潤滑劑片材可相當
於系爭專利之潤滑層。
⒉如前所述,被證三、被證五與系爭專利均屬相同之技術領
域,均為鑽孔用可散熱之鋁質蓋板,均係用於電路板上方
以供鑽孔用。查被證三已揭示系爭專利之複合材(包括心
材及淋膜層)及鋁箔層,且該淋膜層亦置於心材與鋁箔層
之間,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蓋板,所請之
「一複合材,其係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以及
「一鋁箔層,係供結合於前述複合材之淋膜層」之技術特
徵均已揭示於被證三,被證三僅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潤滑層
,然被證五已揭示與系爭專利相同類似組成之潤滑層。
⒊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可得知,就印刷電路板鑽孔用之鋁質蓋
板而言,現今技術已知可在鑽孔前置一鋁質的緩衝材於電
路板上,供鑽針緩衝及散熱並減少斷針情形,且習用緩衝
材之組成配方與製程,均會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的平整性
(本院卷第1 冊第76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5
至10行)。而被證三說明書第4 頁第13至14行已揭示「二
鋁箔層以金屬材料製成,可有效移除鑽孔造成的熱能…」
,第15至16行並揭示「二淋膜層32是聚乙烯(PE)混合無機
填充劑以淋膜技術塗佈而成」,第19至20行又揭示「藉由
無機填充劑的良好導熱性,可使該淋膜層33具有散熱的功
效」(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且第5 頁第3 至5
行亦揭示「淋膜層的塗佈方式使生產速度快,約為傳統技
術的兩倍速率,加以配合熱壓方式,可有效增加生產速度
,獲得較平整且均勻的材料。」(本院卷第1 冊第171 頁
),可得知以淋膜技術塗佈形成淋膜層、鋁箔層與淋膜層
結合之技術,以及鋁箔層可有效移除鑽孔造成的熱能且淋
膜層具有散熱之功效,均已揭示於被證三。
⒋另被證五已揭示與系爭專利相同類似組成之潤滑層並揭示
其可在鑽孔時抑制鑽頭所生之熱;系爭專利既為解決習用
緩衝材之缺點,其主要目的為提供一種有效降低斷針率,
並有效提升鑽孔時鑽針之穩定度,另同時利用乾製程(熱
壓)及濕製程(淋膜、塗佈)兩種方式,可有效增加生產
進度,獲得平整均勻之材料(本院卷第1 冊第78頁之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9 頁表格以下第13至15行)。因此,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系爭專利之目的,自有
改良被證三之習知基板的構造,而增設一潤滑層之動機,
亦即有組合被證三及被證五之動機,且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之發明,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⒌至原告主張被證三與系爭專利之結構、目的與功效明顯不
同;又被證五亦同樣揭露一種在底板(即最後接觸於印刷
電路板上之金屬箔)上設有潤滑層之結構,即使與被證三
結合後,其結果僅為形成「鋁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
層、潤滑層、鋁箔層」之態樣,並無法形成系爭專利「潤
滑層、心材、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云云。
⑴系爭專利與被證三之比較已如前述,被證三已揭示「鋁
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其中
被證三之紙層係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心材,又被證三之紙層下方之淋膜層及鋁箔層係相當於
系爭專利之淋膜層及鋁箔層,被證三並揭示淋膜層及鋁
箔層之功效,即「鑽孔產生的熱能亦可藉由基板上方的
鋁箔層及具有散熱效果的淋膜層帶走,減少鑽孔摩擦發
熱對印刷電路板材質產生影響,以及延長鑽針的使用壽
命。」之功效(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之被證三說
明書第4 頁第26至28行)。另被證五已揭示於鋁箔上結
合潤滑層之結構,且揭示該潤滑層可在鑽孔時抑制鑽頭
所生之熱。因此,可得知被證三之鋁箔層及淋膜層與被
證五之潤滑層具有等效之作用。
⑵由於被證三及被證五與系爭專利均屬相同之技術領域,
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習知緩衝材
能有效降低斷針的機率仍有限,且其組成所用之配方與
製程複雜,使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之平整性的缺點(本
院卷第1 冊第76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8 至
10行),是以,根據被證三及被證五之內容,應有改良
被證三之習知基板的構造,即省略最上方之鋁箔層及淋
膜層而置換另一潤滑層之動機。
⑶綜上,原告此部分主張,
委無可採。
⒍原告另主張被證五之潤滑劑配方與系爭專利之潤滑層有所
差異云云。雖被證五所揭示之潤滑劑主要係由聚醚酯及水
溶性潤滑劑之混合物所形成,然被證五所揭示之水溶性潤
滑劑已包含聚乙二醇,至於系爭專利潤滑層其他之成分或
該等成分之組合均為習知之高分子化合物,且選擇作為潤
滑層之成分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經由例行性之實驗即可嘗試完成者。況
系爭專利之實施方式僅例示40wt% 壬酚聚乙二醇醚、40wt
% 聚乙烯乙二醇及20wt% 水溶性環氧樹脂組成之混合物,
而無其他單一成分或其他成分組合之例,難謂系爭專利所
請潤滑層之各種成分及其組合確可使系爭專利之蓋板產生
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告此部分主張,
不足採信。
⒎至於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鑽針接觸之第1 層為潤滑層,其
目的在於潤滑及緩衝鑽針之力道,而當鑽針到達淋膜層與
鋁箔層後,始有將鑽針產生之熱能帶走,可知被證三與系
爭專利之結構、目的與功效明顯不同云云。查系爭專利所
稱之潤滑效果,原告亦不否認「潤滑」有減少摩擦的功用
(本院卷第3 冊第103 頁)。而系爭專利之潤滑層材質與
被證四或被證五之潤滑層之材質相近,因此系爭專利之潤
滑層應具有被證欲或被證五之潤滑層相同之功效,所稱潤
滑一詞,有減少摩擦之意,因此應具有要減少鑽針在鑽孔
時所產生之摩擦熱之功效,此觀被證四所稱「此潤滑劑片
材可防止鑽錐由摩擦熱所造成之產熱」之記載(本院卷第
2 冊第175 頁之被證四說明書第5 頁第5 至7 行)、及被
證五所稱「其可在鑽孔時抑制鑽頭所生之熱」之記載(本
院卷第2 冊第190 頁之被證五說明書【課題】)自明。因
此,系爭專利所稱之潤滑功效,其實與被證四、被證五之
潤滑劑片材所產生之效果相同,至於緩衝鑽針之功能亦為
習知緩衝材所固有之功能。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要難採信
。
㈨
綜上所述,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系爭專利之技術已為被證
三、被證四之組合,及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所揭示,而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有進
步性。故被告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違92年2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主張系爭專利有
應撤銷之原因等語,
於法有據。
七、從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有撤銷
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於
本件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被告主張發明專利之權利。故原告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7,380,000元及自101 年3 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及被告公司應將本件最
終審勝訴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以5 號
字體刊載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因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理由(不具進步性),故兩造其餘之
攻擊或
防禦方法(即侵權
與否、損害賠償之計算),及未經
援用之證據(如本院當庭
勘驗結果《本院卷第2 冊第127 頁
》、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報告書《外放證物》、張
智堯之說明《本院卷第2 冊第127 至138 頁》、敬鵬公司檢
送之出貨明細、入庫未補金額明細表《本院卷第2 冊第48至
115 頁》、財政部關稅總局101 年3 月19日函
暨附件《本院
卷第2 冊第120 頁、卷末證物袋》等),經本院斟酌後,認
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