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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被   告  永立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建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1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被告及訴之聲明: ⒈查原告起訴時,原記載被告為「永立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 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 冊第6 頁)。嗣於99年6 月11 日具狀更正被告之名稱為「永立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公司),追加其法定代理人魏建堂為被告, 並擴張聲明第1 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5,000,00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 息。」(本院卷第1 冊第31頁),經被告於同年9 月27日 當庭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 冊第6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自應准許。 ⒉原告又於101 年3 月27日具狀擴張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57,3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卷 第2 冊第126 、143 頁);復於同年4 月17日當庭減縮利 息自同年3 月28日起算,經被告表示同意(原審卷第3 冊 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 應准許。 ⒊聲明第2 項原為「被告等應連帶將本案判決勝訴確定判決 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以5 號字體刊載於 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本院卷第1 冊第6 頁),嗣原告於99年11月1 日當庭更正為「被告公司應將 本件最終審勝訴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 ,以5 號字體刊載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 經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 冊第88頁)。嗣於101 年3 月27日擴張為「被告等應連帶將本案判決勝訴確定判決書 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以5 號字體刊載於經 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本院卷第2 冊第143 頁);復於同年4 月17日當庭減縮為「被告公司應將本件 最終審勝訴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以 5 號字體刊載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經被 告表示同意(本院卷第3 冊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應允許。 ⒋原告原就第1 、2 項聲明均聲請假執行(本院卷第1 冊第 6 頁),嗣於101 年4 月17日減縮僅就第1 項聲明為假執 行,經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卷第3 冊第19頁),依民事訴 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應允許。 ㈡兩造前於99年9 月27日第1 次言詞辯論期日協議簡化爭點( 本院卷第1 冊第69至70頁),被告嗣於101 年3 月27日始提 出系爭專利有效性抗辯(本院卷第2 冊第145 至160 頁), 雖原告不予同意(本院卷第3 冊第20頁),惟倘系爭專利確 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原告於本件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如不許被告提出有效性 抗辯,將顯失公平。為此,本院有限度地准許被告提出有效 性抗辯,僅以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以及被證三、被證五 之組合為限,不含其餘引證或引證之組合,並依原告所請給 予準備期間(本院卷第3 冊第20頁),由兩造提出書狀,且 當庭陳述意見,以俾兼顧兩造之訴訟權益。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57,380,000元及自 101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 告公司應將本件最終審勝訴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 欄之內容,以5 號字體看載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㈢就第1 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 ㈠系爭專利權無應撤銷之原因: 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0至23行之實施例、第9 頁第 4 至7 行、第10頁第1 、16至17行所載,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係指「或上 述其中之配方依照一等比例混合後而形成之混合物」,具 體而言,係指涉兩種或兩種以上,依照一定比例,例如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0至23行之實施例所示,其比例為 1 :2 :2 。 ⒉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三與系爭專利之結構、目的與功效,明顯不同。而被 證四係一於金屬箔上結合有一潤滑層之結構,其兩層構造 明顯與系爭專利不同。另被證四即使與被證三結合後,僅 形成「鋁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層、潤滑層、鋁箔層 」之態樣,並無法形成系爭專利「潤滑層、心材、淋膜層 、鋁箔層」之結構。又在鋁質蓋板領域,必須透過數以百 次甚至千次實驗方可得知適合之比例與配方,自非被告所 述係顯而易見之技術,即便形成「鋁箔層、淋膜層、紙層 、淋膜層、潤滑層、鋁箔層」之組合,其是否具有可實施 性仍有很大的問題。 ⒊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三與系爭專利之結構、目的及功效明顯不同,已如上 述。被證五亦同樣係揭露一種在底板(即最後接觸於印刷 電路板上之金屬箔)上設有潤滑層之結構,即使與被證三 結合後,其結果亦僅形成「鋁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 層、潤滑層、鋁箔層」之態樣,並無法形成系爭專利「潤 滑層、心材、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又在鋁質蓋板領 域,必須透過數以百次甚至千次實驗方可得知適合之比例 與配方,自非被告所述係顯而易見之技術,即便形成「鋁 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層、潤滑層、鋁箔層」之組合 ,其是否具有可實施性仍有很大的問題。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系爭商品經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鑑定 結論為:「證物一(即訴外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欣興公司》提供之產品)其構成要件應未落入系爭專利 之專利權範圍,證物二(即訴外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敬鵬》提供之產品)其構成要件應落入系爭專利之 專利權範圍。」足認被告公司銷售予敬鵬公司之系爭產品 ,其構成要件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而侵害系爭專 利之專利權。 ⒉被告具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故原告得依專利法第85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賠償57,380,000元,並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魏建堂與被告公司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依專利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 公司刊登本件最終審勝訴判決書。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 ⒈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界定,胎潤 滑層之技術特徵是以「擇一形式」方式界定,因此,潤滑 層可為由(a) 壬酚聚乙二醇醚,(b) 聚乙烯乙二醇(PEG ),(c) 聚乙烯醇或(d) 水溶性環氧樹脂等之單一成分所 形成之潤滑層,或是由上開(a)至(d) 成分中任二種或二 種以上之成分組成之混合物所形成之潤滑層。又依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8 頁第21至24行記載,僅只提供一種潤滑層之 態樣,以及此組合與先前技術比較下之功效,但對於其他 組合之混合物則付之闕如。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要件編號1D中「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僅只能 解釋為由「40wt% 壬酚聚乙二醇醚、40wt% 聚乙烯乙二醇 及20wt% 水溶性環氧樹脂組成之混合物」,而不包括其他 之組合。 ⒉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三鋁質蓋板上方之鋁箔層32及下方之淋膜層33之功 能輿系爭專利之潤滑層相當,均具有減少鑽針在鑽孔時 所產生之摩擦熱之功效。而被證三說明書第3 頁業已揭 示一種由鋁箔層、紙層(心材)及淋膜層形成之用於印 刷電路板鑽孔之鋁質蓋板,其中鋁箔層、紙層(心材) 及淋膜層之成分及厚度均與系爭專利相當。而被證四說 明書第5 頁揭示聚乙二醇或是具有醚鍵之化合物具有潤 滑功效,可以作為鋁質蓋板中的潤滑層,以減低鑽孔時 所產生之摩擦熱,與系爭專利之潤滑層相當。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之範疇確實廣泛而含 糊籠統,並未將潤滑劑之組成之分子量及其性質,鋁質 蓋板中之各層厚度及潤滑劑成分比例界定於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故原告不得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所未界定之技街特徵作為主張具有新穎性、 進步性之依據。 ⑶被證三鋁質蓋板之鋁箔層及淋膜層之功效與被證四之潤 滑層功效相當,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 參酌被證三及被證四之後,可將被證三之鋁箔層及淋膜 層以被證四之潤滑層等效置換,可輕易將被證三組合被 證四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⒊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依被證五第45、47段落可知,被證五已教示在由金屬箔和 樹脂片材形成之多層層合物上形成以聚乙二醇或是具醚鍵 之化合物為組成份之潤滑層。又由於被證三鋁質蓋板之鋁 箔層及淋膜層之功效與被證五之潤滑層功效相當,且均已 揭示或教示在多層層合物上形成具有減少鑽針所產生摩擦 熱之潤滑層,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 酌被證三及被證五之後,可將被證三之鋁箔層及淋膜層以 被證五之潤滑層等效置換,可輕易將被證三組合被證五以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四、經查下列事實,有兩造均不爭執之各該證據附卷可稽,復為 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前於94年4 月29日以「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及其 製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 利,於95年3 月11日公告(公告號數、證書號數:I250932 。即系爭專利)(本院卷第1 冊第9 、11至16、74至82頁之 專利證書、專利公報、發明專利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 之系爭專利申請卷)。 ㈡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魏建堂)製造、販賣之「印刷電路 板鑽孔前置之鋁質緩衝材」(下稱系爭產品),經原告於98 年9 月30日,以被告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為由發函予被告 (本院卷第17至18頁之律師函),則被告於同年10月12日函 覆未侵權等語(本院卷第1 冊第20至21頁)。 ㈢欣興公司向代理商燿聯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被告公司之系爭產 品;敬鵬公司有向被告公司購買系爭產品(本院卷第1 冊第 98至100 頁之證人庾麗臻、蕭公彥之證述。上開2 證人所提 之產品實物為外放證物)。 ㈣本院將庾麗臻、蕭公彥所提之產品實物囑託臺灣經濟科技發 展研究院鑑定(本院卷第1 冊第196 頁),經該院於101 年 2 月14日函覆並檢送鑑定報告書(本院卷第2 冊第1 頁,鑑 定報告書為外放證物)。 五、本件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3 冊第21至22頁): ㈠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所稱「或其等比例 混合之混合物」究何所指? ⒉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被告公司的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⒉被告是否具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 ⒊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公 司賠償57,380,000元? ⒋原告得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魏建堂與 被告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公司刊登本件最終 審勝訴判決書? 六、原告系爭專利權不具進步性之專利要件,有應撤銷之原因: ㈠按(第1 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 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 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第2 項)前 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 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條定有明文。 ㈡被告於本件抗辯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本院就此抗辯應自為 判斷。查系爭專利係於94年4 月29日申請,經智慧財產局審 定准予專利後,於95年3 月11日公告,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 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 利法為斷。 ㈢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 發明,得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 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 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系爭專 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 權,依法應由主張系爭專利無效之人(即被告)附具證據證 明之。 ㈣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 依系爭專利之發明專利說明書【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記 載,系爭專利係有關一種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及其 製法,尤指一種增設有潤滑層,以潤滑鑽針並緩衝其貫穿 之力量之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其構造簡單、可延長鑽針 使用壽命,且製造時配合乾製程(熱壓)與溼製程(淋膜 、塗佈)兩種方式,可有效增加生產進度,獲得平整均勻 之材料,適用於供印刷電路板鑽孔設備之使用者(本院卷 第1 冊第76頁)。 ⒉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系爭專利係針對習知之印刷電路板(Printed Circuit Bo ard, PCB)為改良對象,習知之印刷電路板進行電路板鑽 孔時,對於孔徑小的孔洞,相對地須採用較小的鑽針,也 因如此,斷針的發生是時而易見的。一般技術為使鑽孔能 順利進行,減少斷針情形,在鑽孔前置一鋁質的緩衝材於 電路板上,使鑽孔時,供鑽針緩衝及散熱,然而習用緩衝 材能有效降低斷針的機率依舊有限,使用時鑽針之穩定度 仍略顯不足,此外,習用緩衝材其組成所用之配方與製程 複雜,使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之平整性。系爭專利之發明 所設之一種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及其製法,包括一 複合材、一鋁箔層及一潤滑層,其中該複合材係為一心材 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該鋁箔層係以熱壓方式結合於前述 複合材之淋膜層上,該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 表面上,該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 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 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其等比例混合 之混合物而成,藉以使鑽孔時,鑽針可先經該潤滑層潤滑 與緩衝貫穿之力量(本院卷第1 冊第76至77頁之系爭專利 的發明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發明內容】)。 ⒊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其中第1 、10項為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本院卷第1 冊第79頁至反面)。而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 係用於電路板上方以供鑽孔緩衝用,其包括:一複合材, 其係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一鋁箔層,係供結合 於前述複合材之淋膜層上;以及一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 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該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non 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乙烯乙二醇 (PEG)、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 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 藉以使鑽孔時,鑽針可先經 該潤滑層潤滑與緩衝貫穿之力量。」(本院卷第1 冊79頁 )其相關圖式如附圖1 所示。 ㈤被告所提之引證資料: ⒈被證三為西元2004年1 月19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000000 0Y號「鋁質複合基板」專利案(本院卷第2 冊第169 至17 2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民國94年4 月29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三係關於一種 鋁質複合基板,係放置於電路板上方以供鑽孔緩衝散熱作 用,其特徵在於包含一紙層;二鋁箔層,分別置於該紙層 之上下表面;以及二淋膜層,由聚乙烯混合無機填充劑以 淋膜塗佈而成,分別置於紙層與鋁箔層之間以黏合兩者( 本院卷第2 冊第169 頁之被證三說明書之【摘要】)。其 相關圖式如附圖2 所示。 ⒉被證四為91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11427號「製孔用之 潤滑劑片材及利用鑽孔機之製孔方法」專利案(本院卷第 2 冊第173 至188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4年4 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四 係一種用於印刷電路板之製孔用之潤滑劑片材,包括具有 0.02至3.0 毫米之厚度,且由混合物(a) 或混合物(b) 所 形成之有機物質層,及具有0.05至0.5 毫米厚度之金屬箔 ,該有機物質層係形成於該金屬箔之一面上,該混合物(a ) 係含20至90份重量之聚醚酯(Ⅰ)、10至80份重量之固 態水溶性潤滑劑(Ⅱ)(聚醚酯(Ⅰ)及固態水溶性潤滑 劑(Ⅱ)之總量為100 份重量)、及2 至10份重量之具有 200 至600 之數目平均分子量之聚乙二醇(Ⅲ)的混合物 ,及該混合物(b) 係含20至90份重量之該聚醚酯(Ⅰ)、 10至80份重量之該固態水溶性潤滑劑(Ⅱ)(聚醚酯(Ⅰ )及固態水溶性潤滑劑(Ⅱ)之總量為100 份重量)、及 2 至20份重量之液態水溶性潤滑劑(Ⅳ)的混合物,及一 種使用以上之潤滑劑片材的製孔方法(本院卷第2 冊第17 5 頁反面至176 頁之被證四說明書第6 頁最後一行至第7 頁第13行)。 ⒊被證5 為西元2004年3 月18日公開之日本第00000000000 號「Drilling method and fixing adhesive tape usedt herefor 」專利案(本院卷第2 冊第189 至199 頁),其 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4 月29日),可為系爭專 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五係關於一種鑽孔加工方法,其 包括:一層壓程序,該程序是將一種用於一或多個印刷電 路板之原板層壓在一熱固性樹脂片上,該印刷電路板之原 板上係層壓有一潤滑片材,在該潤滑片材中,潤滑層是形 成在金屬箔或樹脂片材之一側上以致於該潤滑層是作為潤 滑片材之上側;一用於製得層合物之程序,該程序包括將 一種於UV照射下會硬化且黏著力會減緩之壓感式黏著組成 物組成之黏著層膠帶的一端黏附在該熱固性樹脂板上,並 且藉由黏附膠帶之另一端於該潤滑層上以進行夾持及固定 該印刷電路板之原板至該熱固性樹脂板和潤滑片材上之程 序;一鑽孔程序,該程序是以配置於該層合物之該潤滑劑 片材上方之鑽孔機,於該潤滑劑片材及該印刷電路板之原 板上鑽孔;一紫外線照射程序,該程序是於鑽孔後,對該 層合物照射紫外線;以及一製得已鑽孔之印刷電路板用之 原板之程序,該程序是於照射紫外線後,撕除該膠帶。其 相關圖式如附圖3 所示。 ㈥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所稱「或其等比 例混合之混合物」之解釋: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 ,其於前言與主體之間,係使用「其包括」之開放式連接詞 ,表示該蓋板除所列出之複合材、鋁箔層及潤滑層之外,不 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成分(如其他層別)。而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複合材係界定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 層,然未界定心材或淋膜層之材質種類,亦未界定心材與淋 膜層之結合方式,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又界定鋁 箔層係結合於複合材之淋膜層上,但未界定其結合方式。是 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蓋板的結構,根據接觸 到鑽孔之面到接觸電路板來描述,依序為潤滑層、複合材( 心材、淋膜層)及鋁箔層。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 材表面上,鋁箔層係結合於複合材之淋膜層上。而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之配方比例係界定為「壬酚聚 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 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 1 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依其字義,表示該 潤滑層可為單一成分,即選自上述4 種成分之任1 種,或為 選自上述任2 種或2 種以上之成分所形成。至於所稱之「或 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觀諸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0 至23行所記載之實施例(本院卷第1 冊第77頁反面),該潤 滑層係選擇「壬酚聚乙二醇醚20wt% 、聚乙烯乙二醇40wt% 、與水溶性環氧樹脂40wt% 」混合而成,3 種成分之比例係 1 :2 :2 ,基於專利有效原則,應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解釋為「或選自上 述任2 種或2 種以上之成分依一等比例混合而形成之混合物 」,該等比例可為各成分依照一定的比例而形成。 ㈦被證三、被證四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⒈被證三係關於一種鋁質複合基板,係放置於電路板上方以 供鑽孔緩衝散熱作用(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之被證三說 明第3 頁之【技術領域】),被證四係一種用於印刷電路 板之製孔用之潤滑劑片材,其可改良關於在印刷電路板領 域中之鑽孔工作的品質及生產力,並防止鑽錐由摩擦熱所 造成之產熱等作用(本院卷第2 冊第175 頁之被證四說明 書第5 頁【發明之領域】),是以被證三、被證四與系爭 專利均係提供可用於印刷電路板緩衝散熱用之鋁質基板, 而屬相同之技術領域。 ⒉被證三之特徵在於包含一紙層;二鋁箔層,分別置於該紙 層之上下表面;以及二淋膜層,由聚乙烯混合無機填充劑 以淋膜塗佈而成,分別置於紙層與鋁箔層之間以黏合兩者 。比較被證三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被 證三之紙層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心材(本院卷第1 冊第77 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3 行「本發明以一牛皮 紙作為心材11為例」);被證三紙層下表面之鋁箔層可相 當於系爭專利之鋁箔層;被證三紙層下表面之置於最下方 鋁箔層32及紙層31之間的淋膜層33係由聚乙烯混合無機填 充劑以淋膜塗佈而成,且用於黏合紙層及鋁箔層,而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淋膜層12係結合於心材11(實 施方式係使用牛皮紙)背面,且鋁箔層2 係供結合於複合 材1 之淋膜層12上,亦即淋膜層係置於心材與鋁箔層之間 ,故被證三之淋膜層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淋膜層。是以被 證三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在於:被證三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潤滑層3 (係塗佈於心材之表面), 而係於紙層之上方塗佈淋膜層33及鋁箔層32。 ⒊比較被證四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被證 四之潤滑劑片材係一於金屬箔上結合有一潤滑層(即所稱 之有機物質層)之結構,其中該金屬箔可為鋁箔(本院卷 第2 冊第178 、179 頁之被證四說明書第11頁第19至21行 、第13頁第1 行) ,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鋁箔層;又被證 四係經由將具有200 至600 之數目平均分子量之聚乙二醇 (即PEG ,與系爭專利之聚乙烯乙二醇係屬相同之物質) 加入至聚醚酯及固態水溶性潤滑劑中而製得之潤滑劑混合 物層,或經由將液態水溶性潤滑劑加入至聚醚酯及固態水 溶性潤滑劑中而製得之潤滑劑混合物層形成於金屬箔上( 本院卷第1 冊第77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7 至 11行)。關於該潤滑劑之組成,查被證四已記載USP00000 000 及USP00000000 說明書已揭示利用鑽孔機在印刷電路 板中製孔之方法,其可將印刷電路板之一面或兩面設置經 由將紙張或其類似物浸漬水溶性潤滑劑而得之片材;被證 四另記載於JP-A-4-92494及JP-Z000000000 已提出使用包 括聚乙二醇或聚醚酯及水性潤滑劑之潤滑劑混合物(本院 卷第2 冊第175 頁之被證四說明書第5 頁【發明之相關技 藝】),而上開JP-Z000000000 (被證15,其國外對應案 為美國專利US5,480,269 )確已記載先前技術JP-A-4-924 88及JP-A-92493已揭示一種於片材(laminate)上鑽孔之 方法,其係於該片材上放置一水溶性潤滑劑,該水溶性潤 滑劑可選自具有平均分子量600 至9,000 之聚乙烯乙二醇 (polyethylene glycol ,PEG)、聚氧化乙烯單醚(monoeth er of polyoxyethylene ) 、聚氧化乙烯酯(ether of po lyoxyethylene)等(本院卷第3 冊第51頁)。 ⒋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 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乙 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 一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則系爭專利潤滑層 之成分可為選自壬酚聚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 lene glycol ether)、聚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醇(P VA) 或是水溶性環氧樹脂之任一種,或是由任選2 種或2 種以上上開成分所形成之混合物,且該等成分並未界定以 特定比例混合。由於其中所使用之聚乙烯乙二醇已揭示於 被證四所述之先前技術。因此,被證四之潤滑劑混合物層 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潤滑層。 ⒌如前所述,被證三、被證四與系爭專利均屬相同之技術領 域,均為鑽孔用可散熱之鋁質蓋板,均係用於電路板上方 以供鑽孔用。查被證三已揭示系爭專利之複合材(包括心 材及淋膜層)及鋁箔層,且該淋膜層亦置於心材與鋁箔層 之間,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蓋板,所請之 「一複合材,其係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以及 「一鋁箔層,係供結合於前述複合材之淋膜層」之技術特 徵均已揭示於被證三,被證三僅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潤滑層 。然被證四之先前技術已揭示與系爭專利相同組成分之潤 滑層;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可得知,就印刷電路板鑽孔用之 鋁質蓋板而言,現今技術已知可在鑽孔前置一鋁質的緩衝 材於電路板上,供鑽針緩衝及散熱並減少斷針情形,且習 用緩衝材之組成配方與製程,均會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的 平整性(本院卷第1 冊第76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5 至10行),而被證三說明書第4 頁第13至14行已揭 示「二鋁箔層以金屬材料製成,可有效移除鑽孔造成的熱 能…」,第15至16行並揭示「二淋膜層32是聚乙烯(PE)混 合無機填充劑以淋膜技術塗佈而成」,第19至20行又揭示 「藉由無機填充劑的良好導熱性,可使該淋膜層33具有散 熱的功效」(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且第5 頁第 3 至5 行亦揭示「淋膜層的塗佈方式使生產速度快,約為 傳統技術的兩倍速率,加以配合熱壓方式,可有效增加生 產速度,獲得較平整且均勻的材料。」(本院卷第1 冊第 171 頁),可得知以淋膜技術塗佈形成淋膜層、鋁箔層與 淋膜層結合之技術,以及鋁箔層可有效移除鑽孔造成的熱 能且淋膜層具有散熱之功效,均已揭示於被證三。另被證 四已揭示該潤滑劑混合物層之組成並揭示該潤滑層片材具 有可防止鑽錐由摩擦熱所造成之產熱,改良位置準確度, 且可以高品質及高效率製孔等功效;系爭專利既為解決習 用緩衝材之缺點,其主要目的為提供一種有效降低斷針率 ,並有效提升鑽孔時鑽針之穩定度,另同時利用乾製程( 熱壓)及濕製程(淋膜、塗佈)兩種方式,可有效增加生 產進度,獲得平整均勻之材料(本院卷第1 冊第78頁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9 頁表格以下第13至15行)。因此,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系爭專利之目的,自有 改良被證三之習知基板的構造,而增設一潤滑層之動機, 亦即有組合被證三及被證四之動機,且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之發明,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⒍至於原告辯稱系爭專利之結構與被證三不同,被證三鑽孔 造成之熱能於鑽針接觸到第1 層之鋁箔層即可有效移除。 而系爭專利之鑽針接觸之第1 層為潤滑層,其目的在於潤 滑及緩衝鑽針之力道,而當鑽針到達淋膜層與鋁箔層後, 始有將鑽針產生之熱能帶走,被證三與系爭專利之結構、 目的與功效,明顯不同。又被證四係一於金屬箔上結合有 一潤滑層之結構,其兩層之結構與系爭專利明顯不同,即 使與被證三結合後,其結果僅為形成「鋁箔層、淋膜層、 紙層、淋膜層、潤滑層、鋁箔層」之態樣,並無法形成系 爭專利「潤滑層、心材、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云云。 惟查: ⑴如原告所自承,被證三已揭示「鋁箔層、淋膜層、紙層 、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其中被證三之紙層係相當 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心材,已如前述,因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範圍並未界定心材之材質為何,且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3 行「本發明以一牛皮紙 作為心材11為例」之敘述(本院卷第1 冊第77頁反面)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心材確實可為紙 層。另被證三說明書第4 頁之具體實施方式(即第12行 )亦敘明「其中紙層31的最佳實施例為白牛皮紙」(本 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因此,系爭專利之心材確 已揭示於被證三。 ⑵此外,被證三之紙層下方之淋膜層及鋁箔層係相當於系 爭專利之淋膜層及鋁箔層,亦如前述,被證三並揭示淋 膜層及鋁箔層之功效,即「鑽孔產生的熱能亦可藉由基 板上方的鋁箔層及具有散熱效果的淋膜層帶走,減少鑽 孔摩擦發熱對印刷電路板材質產生影響,以及延長鑽針 的使用壽命。」之功效(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之 被證三說明書第4 頁第26至28行)。 ⑶另被證四已揭示於鋁箔上結合潤滑層之結構,且揭示該 潤滑層可減低鑽孔時所產生之摩擦熱。因此,可得知被 證3 之鋁箔層及淋膜層與被證四之潤滑層具有等效之作 用。由於被證3 及被證四與系爭專利均屬相同之技術領 域,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習知緩 衝材能有效降低斷針的機率仍有限,且其組成所用之配 方與製程複雜,使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之平整性的缺點 (本院卷第1 冊第76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 8 至10行。)是以,根據被證三及被證四之內容,應有 改良被證三之習知基板的構造,即省略最上方之鋁箔層 及淋膜層而置換另一潤滑層之動機。 ⑷綜上,原告此部分主張應不可採。 ⒎原告又主張被證三與被證四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之「 一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技術特徵 ,被證三及被證四並未提供任何省略鋁箔層及淋膜層,將 潤滑層直接形成於心材之建議或動機云云。惟查: ⑴被證四說明書第5 頁【發明之相關技藝】已記載USP000 00000 及US P00000000說明書已揭示利用鑽孔機在印刷 電路板中製孔之方法,其可將印刷電路板之一面或兩面 設置經由將紙張或其類似物浸漬水溶性潤滑劑而得之片 材,則已揭示將潤滑劑直接形成於心材之結構(本院卷 第2 冊第175 頁)。另被證四說明書第5 頁【發明之相 關技藝】已記載JP-A-4 -92494 及JZ000000000 已揭示 使用聚乙二醇做為潤滑劑(本院卷第2 冊第175 頁), 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潤滑層選自單一成 分為聚乙烯乙二醇的範圍確屬相同。 ⑵至於系爭專利潤滑層其他之成分或該等成分之組合均為 習知之高分子化合物,且選擇作為潤滑層之成分係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經由例行性之實驗即可嘗試完成者。況系爭專利之實 施方式僅例示40wt% 壬酚聚乙二醇醚、40wt% 聚乙烯乙 二醇及20wt% 水溶性環氧樹脂組成之混合物,而無其他 單一成分或其他成分組合之例,難謂系爭專利所請潤滑 層之各種成分及其組合確可使系爭專利之蓋板產生無法 預期之功效。 ⑶綜上,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足取。 ㈧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⒈比較被證五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被證 5 係一種印刷電路板之鑽孔加工方法,其中揭示一置於印 刷電路板之原板上方之潤滑劑片材,該潤滑劑片材中,潤 滑層是形成在金屬箔或樹脂片材之一側上以致於該潤滑層 是作為潤滑片材之上側,故被證五已揭示在金屬箔上形成 潤滑層之結構,其具有在鑽孔時抑制鑽頭所產生的熱且包 括聚醚酯及水溶性潤滑劑,又該水溶性潤滑劑可使用數目 平均分子量1000~9000 之聚乙二醇,或聚氧乙烯烷基醚、 聚氧乙烯十六烷基醚、聚氧乙烯十八烷基醚、聚氧乙烯月 桂基醚、聚氧乙烯壬基苯基醚,聚氧乙烯之單醚類…,亦 可將上述混合兩種以上使用…(本院卷第2 冊第190 頁反 面、194 頁之被證五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說明書第3 頁0045及0047段落)。因此,被證五之潤滑劑片材可相當 於系爭專利之潤滑層。 ⒉如前所述,被證三、被證五與系爭專利均屬相同之技術領 域,均為鑽孔用可散熱之鋁質蓋板,均係用於電路板上方 以供鑽孔用。查被證三已揭示系爭專利之複合材(包括心 材及淋膜層)及鋁箔層,且該淋膜層亦置於心材與鋁箔層 之間,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蓋板,所請之 「一複合材,其係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以及 「一鋁箔層,係供結合於前述複合材之淋膜層」之技術特 徵均已揭示於被證三,被證三僅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潤滑層 ,然被證五已揭示與系爭專利相同類似組成之潤滑層。 ⒊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可得知,就印刷電路板鑽孔用之鋁質蓋 板而言,現今技術已知可在鑽孔前置一鋁質的緩衝材於電 路板上,供鑽針緩衝及散熱並減少斷針情形,且習用緩衝 材之組成配方與製程,均會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的平整性 (本院卷第1 冊第76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5 至10行)。而被證三說明書第4 頁第13至14行已揭示「二 鋁箔層以金屬材料製成,可有效移除鑽孔造成的熱能…」 ,第15至16行並揭示「二淋膜層32是聚乙烯(PE)混合無機 填充劑以淋膜技術塗佈而成」,第19至20行又揭示「藉由 無機填充劑的良好導熱性,可使該淋膜層33具有散熱的功 效」(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且第5 頁第3 至5 行亦揭示「淋膜層的塗佈方式使生產速度快,約為傳統技 術的兩倍速率,加以配合熱壓方式,可有效增加生產速度 ,獲得較平整且均勻的材料。」(本院卷第1 冊第171 頁 ),可得知以淋膜技術塗佈形成淋膜層、鋁箔層與淋膜層 結合之技術,以及鋁箔層可有效移除鑽孔造成的熱能且淋 膜層具有散熱之功效,均已揭示於被證三。 ⒋另被證五已揭示與系爭專利相同類似組成之潤滑層並揭示 其可在鑽孔時抑制鑽頭所生之熱;系爭專利既為解決習用 緩衝材之缺點,其主要目的為提供一種有效降低斷針率, 並有效提升鑽孔時鑽針之穩定度,另同時利用乾製程(熱 壓)及濕製程(淋膜、塗佈)兩種方式,可有效增加生產 進度,獲得平整均勻之材料(本院卷第1 冊第78頁之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9 頁表格以下第13至15行)。因此,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系爭專利之目的,自有 改良被證三之習知基板的構造,而增設一潤滑層之動機, 亦即有組合被證三及被證五之動機,且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之發明,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⒌至原告主張被證三與系爭專利之結構、目的與功效明顯不 同;又被證五亦同樣揭露一種在底板(即最後接觸於印刷 電路板上之金屬箔)上設有潤滑層之結構,即使與被證三 結合後,其結果僅為形成「鋁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 層、潤滑層、鋁箔層」之態樣,並無法形成系爭專利「潤 滑層、心材、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云云。 ⑴系爭專利與被證三之比較已如前述,被證三已揭示「鋁 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層、鋁箔層」之結構,其中 被證三之紙層係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心材,又被證三之紙層下方之淋膜層及鋁箔層係相當於 系爭專利之淋膜層及鋁箔層,被證三並揭示淋膜層及鋁 箔層之功效,即「鑽孔產生的熱能亦可藉由基板上方的 鋁箔層及具有散熱效果的淋膜層帶走,減少鑽孔摩擦發 熱對印刷電路板材質產生影響,以及延長鑽針的使用壽 命。」之功效(本院卷第2 冊第170 頁反面之被證三說 明書第4 頁第26至28行)。另被證五已揭示於鋁箔上結 合潤滑層之結構,且揭示該潤滑層可在鑽孔時抑制鑽頭 所生之熱。因此,可得知被證三之鋁箔層及淋膜層與被 證五之潤滑層具有等效之作用。 ⑵由於被證三及被證五與系爭專利均屬相同之技術領域, 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習知緩衝材 能有效降低斷針的機率仍有限,且其組成所用之配方與 製程複雜,使影響生產速度與材料之平整性的缺點(本 院卷第1 冊第76頁反面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8 至 10行),是以,根據被證三及被證五之內容,應有改良 被證三之習知基板的構造,即省略最上方之鋁箔層及淋 膜層而置換另一潤滑層之動機。 ⑶綜上,原告此部分主張,委無可採。 ⒍原告另主張被證五之潤滑劑配方與系爭專利之潤滑層有所 差異云云。雖被證五所揭示之潤滑劑主要係由聚醚酯及水 溶性潤滑劑之混合物所形成,然被證五所揭示之水溶性潤 滑劑已包含聚乙二醇,至於系爭專利潤滑層其他之成分或 該等成分之組合均為習知之高分子化合物,且選擇作為潤 滑層之成分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經由例行性之實驗即可嘗試完成者。況 系爭專利之實施方式僅例示40wt% 壬酚聚乙二醇醚、40wt % 聚乙烯乙二醇及20wt% 水溶性環氧樹脂組成之混合物, 而無其他單一成分或其他成分組合之例,難謂系爭專利所 請潤滑層之各種成分及其組合確可使系爭專利之蓋板產生 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採信。 ⒎至於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鑽針接觸之第1 層為潤滑層,其 目的在於潤滑及緩衝鑽針之力道,而當鑽針到達淋膜層與 鋁箔層後,始有將鑽針產生之熱能帶走,可知被證三與系 爭專利之結構、目的與功效明顯不同云云。查系爭專利所 稱之潤滑效果,原告亦不否認「潤滑」有減少摩擦的功用 (本院卷第3 冊第103 頁)。而系爭專利之潤滑層材質與 被證四或被證五之潤滑層之材質相近,因此系爭專利之潤 滑層應具有被證欲或被證五之潤滑層相同之功效,所稱潤 滑一詞,有減少摩擦之意,因此應具有要減少鑽針在鑽孔 時所產生之摩擦熱之功效,此觀被證四所稱「此潤滑劑片 材可防止鑽錐由摩擦熱所造成之產熱」之記載(本院卷第 2 冊第175 頁之被證四說明書第5 頁第5 至7 行)、及被 證五所稱「其可在鑽孔時抑制鑽頭所生之熱」之記載(本 院卷第2 冊第190 頁之被證五說明書【課題】)自明。因 此,系爭專利所稱之潤滑功效,其實與被證四、被證五之 潤滑劑片材所產生之效果相同,至於緩衝鑽針之功能亦為 習知緩衝材所固有之功能。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要難採信 。 ㈨綜上所述,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系爭專利之技術已為被證 三、被證四之組合,及被證三、被證五之組合所揭示,而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有進 步性。故被告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違92年2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主張系爭專利有 應撤銷之原因等語,於法有據。 七、從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有撤銷 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於 本件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被告主張發明專利之權利。故原告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7,380,000元及自101 年3 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及被告公司應將本件最 終審勝訴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以5 號 字體刊載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各1 日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因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理由(不具進步性),故兩造其餘之 攻擊或防禦方法(即侵權與否、損害賠償之計算),及未經 援用之證據(如本院當庭勘驗結果《本院卷第2 冊第127 頁 》、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報告書《外放證物》、張 智堯之說明《本院卷第2 冊第127 至138 頁》、敬鵬公司檢 送之出貨明細、入庫未補金額明細表《本院卷第2 冊第48至 115 頁》、財政部關稅總局101 年3 月19日函暨附件《本院 卷第2 冊第120 頁、卷末證物袋》等),經本院斟酌後,認 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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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