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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連星建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尚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之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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