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連星建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許尚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核其
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