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七星洋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立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昕晟科技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