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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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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七星洋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昕晟科技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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