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即附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周惠鈴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梁金生
被上訴人即 游元志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上列
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百分之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關於被上訴人附
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