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即附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梁金生 被上訴人即 游元志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百分之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關於被上訴人附 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