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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茵茵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知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民 相對人即被上訴 人、附帶上訴人 呂豊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 國100 年4 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 號判決( 下稱更一審)判決就命聲請人(即上訴人)登報部分,改判 事實及理由項第六項認原判決有所不當,上訴意旨聲明廢棄 改判,為有理由等語,於判決主文第1 項未將此部分列入 ,改判部分亦未揭示於主文,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查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及葉孟慈應共 同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全文,以電腦14級以上大字刊 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含 A、B版)各1 天。」經原審、本院前審(即98年度民著 上字第10號)、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9 號)、及本 件更一審判決,因前審判命聲請人(即上訴人)應將本件民 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 天部分已 告確定,業經本件更一審判決第5 至7 頁第二㈢、㈣項敘明 。至本件更一審判決第31至32頁第五㈤⒊項述及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之登報請求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係因相對 人(即被上訴人)就逾前開已確定部分仍有所請求(更一審 判決第8 頁第11至12行之上訴聲明第4 項),而屬更一審之 審理範圍,即有審究之必要,因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故本 件更一審判決於主文第3 項一併知駁回。因此,本件並無 聲請人所稱主文漏未諭知之情形,即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 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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