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聲請人即
上訴人
、附帶被
上訴人 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茵茵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知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聲請人即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民
相對人即被上訴
人、
附帶上訴人 呂豊民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
國100 年4 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
參
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 號判決(
下稱更一審)判決就命聲請人(即上訴人)登報部分,改判
事實及理由項第六項認原判決有所不當,
上訴意旨聲明廢棄
改判,為有理由等語,
惟於判決主文第1 項未將此部分列入
,改判部分亦未揭示於主文,
爰聲請裁定更正
云云。
三、查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及葉孟慈應共
同負擔費用,將
本件民事判決全文,以電腦14級以上大字刊
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含
A、B版)各1 天。」
嗣經原審、本院前審(即98年度民著
上字第10號)、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9 號)、及本
件更一審判決,因前審判命聲請人(即上訴人)應將本件民
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 天部分已
告確定,業經本件更一審判決第5 至7 頁第二㈢、㈣項敘明
。至本件更一審判決第31至32頁第五㈤⒊項述及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之登報請求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係因相對
人(即被上訴人)就逾前開已確定部分仍有所請求(更一審
判決第8 頁第11至12行之
上訴聲明第4 項),而屬更一審之
審理範圍,即有審究之必要,因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故本
件更一審判決於主文第3 項一併
諭知駁回。因此,本件並無
聲請人
所稱主文漏未諭知之情形,即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
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