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
上訴人 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茵茵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知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呂豊民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0 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 號判決原本、
正本中主文欄第
一項(如附表一所示),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
參
照)。
二、查
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先後經原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 號)、前審(本院98年度
民著上字第10號)、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9 號)、
本件更一審、及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1440號)判決
確定。其中關於刊登判決書部分,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
訴人及葉孟慈應共同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全文,以電
腦14級以上大字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
報全國版頭版(含A、B版)各1 天。」經原審判命上訴人
應將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以電腦12級字體,
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4 家報紙中擇
其中2 家在社會版部分為刊登(參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
並
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其餘登報請求,因上訴人就敗訴部
分提起上訴,其
上訴聲明為:「㈠第一審判決除已確定部分
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附帶上
訴,其第1 項附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被上訴人部分
廢棄。」經前審廢棄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
摘要內容登報部分,並改判命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
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
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 天,且就各該廢棄部
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與附帶上
訴(參前審判決主文第一㈢項、第二至第四項)。被上訴人
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
三審附帶上訴,經最高法院就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部分以99年
度台上字第670 號裁定駁回,是前審判決主文第二項判命上
訴人將判決主文登報部分業已確定。另最高法院就被上訴人
之上訴部分,以99年度臺上字第669 號判決將前審判決關於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帶上訴並各該
訴訟費用部
分(即前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廢棄發回。
三、有關被上訴人登報之請求,雖前審判決主文第二項判命上訴
人將判決主文登報部分業已確定,因被上訴人就逾前開已確
定部分仍有所請求,於更一審之上訴聲明第4 項為:「將本
件
確定判決書全文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
時報頭版各1 天。」亦即就逾前開已確定部分仍有所請求,
經本院更一審審理,並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㈤⒊項
業已認定應以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
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
(A 版)各1 天之方式為
適當,被上訴人請求將本件確定判
決書全文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頭版
各1 天,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且於「事實及理由」
欄第六項敘明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命上訴人登報之附件內容
不當,
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並駁回上訴人其
餘上訴、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而於更一審判
決主文第三項
諭知
上揭駁回部分,
惟於主文第一項漏載廢棄
原判決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部分,是
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表一(原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
原判決除判決確定部分外,關於㈠命上訴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陳銘民、陳銘華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
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本息及其假執行之宣告;㈡命上訴人知
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
伍元本息及其假執行之宣告;
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
廢棄。
附表二(應更正之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
原判決除判決確定部分外,關於㈠命上訴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陳銘民、陳銘華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
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本息及其假執行之宣告;㈡命上訴人知
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
伍元本息及其假執行之宣告;㈢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
要內容登報;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