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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茵茵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知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呂豊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0 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 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 一項(如附表一所示),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 照)。 二、查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先後經原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 號)、前審(本院98年度 民著上字第10號)、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9 號)、 本件更一審、及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判決 確定。其中關於刊登判決書部分,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 訴人及葉孟慈應共同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全文,以電 腦14級以上大字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 報全國版頭版(含A、B版)各1 天。」經原審判命上訴人 應將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以電腦12級字體, 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4 家報紙中擇 其中2 家在社會版部分為刊登(參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 並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其餘登報請求,因上訴人就敗訴部 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第一審判決除已確定部分 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附帶上 訴,其第1 項附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被上訴人部分 廢棄。」經前審廢棄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 摘要內容登報部分,並改判命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 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 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 天,且就各該廢棄部 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與附帶上 訴(參前審判決主文第一㈢項、第二至第四項)。被上訴人 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 三審附帶上訴,經最高法院就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部分以99年 度台上字第670 號裁定駁回,是前審判決主文第二項判命上 訴人將判決主文登報部分業已確定。另最高法院就被上訴人 之上訴部分,以99年度臺上字第669 號判決將前審判決關於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帶上訴並各該訴訟費用部 分(即前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廢棄發回。 三、有關被上訴人登報之請求,雖前審判決主文第二項判命上訴 人將判決主文登報部分業已確定,因被上訴人就逾前開已確 定部分仍有所請求,於更一審之上訴聲明第4 項為:「將本 件確定判決書全文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 時報頭版各1 天。」亦即就逾前開已確定部分仍有所請求, 經本院更一審審理,並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㈤⒊項 業已認定應以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 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 (A 版)各1 天之方式為當,被上訴人請求將本件確定判 決書全文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頭版 各1 天,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且於「事實及理由」 欄第六項敘明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命上訴人登報之附件內容 不當,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並駁回上訴人其 餘上訴、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而於更一審判 決主文第三項上揭駁回部分,於主文第一項漏載廢棄 原判決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部分,是 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二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表一(原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 原判決除判決確定部分外,關於㈠命上訴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陳銘民、陳銘華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 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本息及其假執行之宣告;㈡命上訴人知 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 伍元本息及其假執行之宣告;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附表二(應更正之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 原判決除判決確定部分外,關於㈠命上訴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陳銘民、陳銘華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 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本息及其假執行之宣告;㈡命上訴人知 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 伍元本息及其假執行之宣告;㈢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 要內容登報;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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