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
上訴人 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茵茵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知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呂豊民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2 年7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2 年7 月5 日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 號裁定原
本、
正本附表二關於「㈢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
登報」之記載,應更正為「㈢命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
容登報,其超過上訴人應將
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
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
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
參照)。
二、有關被上訴人登報之請求,經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
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以電腦12級字體,在自由時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4 家報紙中擇其中2 家在社
會版部分為刊登(參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
嗣經前審廢棄
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部分,
並改判命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
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
會版(A版)各1 天,且就各該廢棄部分,
駁回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與附帶上訴(參前審判決主文
第一㈢項、第二至第四項)。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
9 號判決將前審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
帶上訴並各該
訴訟費用部分(即前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廢棄
發回。
三、本件經本院審理,並於更一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㈤
⒊項認定應以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
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
(A 版)各1 天之方式為
適當,是被上訴人請求將本件
確定
判決書全文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頭
版各1 天,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且於「事實及理由
」欄第六項敘明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命上訴人登報之附件內
容不當,
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並駁回上訴人
其餘上訴、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而於更一審
判決主文第三項
諭知
上揭駁回部分,
惟於更一審判決主文第
一項漏載應廢棄原判決有關命上訴人登報部分,雖經本院於
102 年7 月5 日裁定更正,惟該更正裁定附表二記載「㈢命
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其內容
非屬明
確,應更正為「㈢命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
,其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
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
社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