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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好讀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茵茵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知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晨星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呂豊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2 年7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2 年7 月5 日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 號裁定原 本、正本附表二關於「㈢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 登報」之記載,應更正為「㈢命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 容登報,其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 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 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 二、有關被上訴人登報之請求,經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 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以電腦12級字體,在自由時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4 家報紙中擇其中2 家在社 會版部分為刊登(參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經前審廢棄 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部分, 並改判命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 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 會版(A版)各1 天,且就各該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與附帶上訴(參前審判決主文 第一㈢項、第二至第四項)。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 9 號判決將前審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 帶上訴並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即前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廢棄 發回。 三、本件經本院審理,並於更一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㈤ ⒊項認定應以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 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 (A 版)各1 天之方式為當,是被上訴人請求將本件確定 判決書全文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頭 版各1 天,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且於「事實及理由 」欄第六項敘明原判決主文第一㈡項命上訴人登報之附件內 容不當,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並駁回上訴人 其餘上訴、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而於更一審 判決主文第三項上揭駁回部分,於更一審判決主文第 一項漏載應廢棄原判決有關命上訴人登報部分,雖經本院於 102 年7 月5 日裁定更正,惟該更正裁定附表二記載「㈢命 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其內容屬明 確,應更正為「㈢命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判決摘要內容登報 ,其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 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 社會版(A版)各壹天部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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