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朔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妤榕
被
上訴人 天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祐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