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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著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5號 原   告  日商Ado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株式        会社アドコㄧポレㄧション) 法定代理人  蜷川昌宏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施穎弘律師 被   告  登偉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曼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0 年8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應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 二、本件判決正本之附表一共4 頁,原判決正本漏附第2 頁,應 予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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