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5號
原 告 日商Ado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株式
会社アドコㄧポレㄧション)
法定
代理人 蜷川昌宏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郭佩宜律師
施穎弘律師
被 告 登偉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曼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0 年8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附表一應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參照
)。
二、
本件判決正本之附表一共4 頁,原判決正本漏附第2 頁,應
予補充,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