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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著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450 元,其上訴聲明第三項為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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