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張月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被上訴人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10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