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45 號
聲 請 人 姜世義
上列
聲請人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執緝字第 1048 號執行
指揮書,致其未能保外就醫或暫緩執行,有
違憲疑義,聲請
憲法審查。
二、
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
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經命補正後仍未提
出,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