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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3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對憲法法庭111年黨裁字第1號裁定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3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對憲法法庭111年黨裁字第1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經憲法法庭111年黨裁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然系爭裁定所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77條規定欠缺人民聲請之要件及政黨法欠缺相關法制,顯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剝奪司法機關之權力核心。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39條定有明文。又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2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