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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8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29 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3 款及第 4 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384 號 聲 請 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天仁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 律師 許庭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29 號確定終局判 決,所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3 款及第 4 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首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下稱系爭標準)第 3 條 第 3 款及第 4 款,以「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及「不同日 之刊播」割裂行為人之單一行為為數行為並重複予以處罰, 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牴觸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健康食品管理法未制定違反該法處行政罰 之行為數認定標準,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主管 機關及確定終局判決卻逕援用系爭標準作為認定行政罰之行 為數認定標準,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牴觸 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 二、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 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 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 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 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 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 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