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66 號
聲 請 人 陳怡婷
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724 號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
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第 8 條人身自由,並違反第 7 條平等原
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
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案係於 111 年 6 月 29 日向監所長官提出,又
系爭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是本件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次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528 號刑
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
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
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判
決所適用,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
定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