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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8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89 號 聲 請 人 黃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85 號刑事判 決(下稱系爭判決),所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 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 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 、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 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決之。又查聲請人雖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08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因未 敘述理由逾期已久,經系爭判決以上訴自非合法,予以駁回 。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與上開規定要件 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