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89 號
聲 請 人 黃智偉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85 號刑事判
決(下稱系爭判決),所
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
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
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
、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
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
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決之。又查聲請人雖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08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因未
敘述理由逾期已久,經系爭判決以上訴自非合法,
予以駁回
。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與上開規定要件
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