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1,審裁,499,20221025,0000393234.PDF 憲法法庭 111 年度審裁字第 499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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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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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度審裁字第 499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請求閱覽本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69 號及第 436 號裁定之卷內 文書。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99 號 聲 請人 一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代 表 人 林佑葆 聲 請人 二 莊榮兆 聲 請人 三 張台鳳 聲 請人 四 梅峯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69 號及第 436 號 裁定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二得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閱覽本庭 111 年憲 裁字第 436 號裁定之電子卷證。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訴訟代 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 ,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 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 之;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 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 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 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 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14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2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4 條第 1 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13 條定 有明文。 二、關於聲請人一及四部分:查聲請人一及其代表人、聲請人四 未於聲請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命補正後,其提出之補正文 書內仍未為之,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 爰駁回其聲請。 三、關於聲請人二部分:(一)查聲請人二並非本庭 111 年憲 裁字第 269 號裁定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 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 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二)次查聲請人二為本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36 號裁定之當事人,爰准許其得依憲法 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閱覽該號裁定之電子卷證。 四、關於聲請人三部分:查聲請人三並非本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69 號及第 436 號裁定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 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 之要件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