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99 號
聲 請人 一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代 表 人 林佑葆
聲 請人 二 莊榮兆
聲 請人 三 張台鳳
聲 請人 四 梅峯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69 號及第 436 號
裁定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二得依憲法法庭
閱卷規則相關規定,閱覽本庭 111 年憲
裁字第 436 號裁定之
電子卷證。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
訴訟代
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
,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
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
之;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
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
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
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
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14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2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4
條第 1 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13 條定
有明文。
二、關於聲請人一及四部分:查聲請人一及其代表人、聲請人四
未於聲請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命補正後,其提出之補正文
書內仍未為之,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
爰駁回其聲請。
三、關於聲請人二部分:(一)查聲請人二並非本庭 111 年憲
裁字第 269 號裁定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
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
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二)次查聲請人二為本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36 號裁定之當事人,爰准許其得依憲法
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閱覽該號裁定之電子卷證。
四、關於聲請人三部分:查聲請人三並非本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69 號及第 436 號裁定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
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
之要件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