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5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98 號 聲 請 人 陳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 釋字第 509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法院查無其他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即少年翁○○)確有原告(即聲請人) 所指訴之妨害名譽情事,以此部分之嫌疑尚有不足,而裁定 不付審理,是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少抗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用之刑法第 310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 由、第 22 條人格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 99 年 12 月 31 日作成並確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 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 酌之,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法院認事用 法所為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 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難謂已具體指摘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有何補充或變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 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