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98 號
聲 請 人 陳彥宏
上列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
釋字第 509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法院查無其他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即少年翁○○)確有原告(即聲請人)
所指訴之妨害名譽情事,以此部分之嫌疑尚有不足,而裁定
不付審理,是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少抗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
適用之刑法第
310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
由、第 22 條人格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 99 年
12 月 31 日作成並確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
查案件受理
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
酌之,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法院認事用
法所為之爭執,尚
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
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難謂已具體指摘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有何補充或變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
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