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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20 號 聲 請 人 林昭男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 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13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 決),所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 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 自由權、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 則、罪責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 二、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077 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 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 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四、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 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 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