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64 號
聲 請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建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6 日以金管證
審罰字第 1110383602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所
適
用之證券交易法第 179 條關於裁罰公司負責人之規定,有
違情事變更原則及行政裁量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處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
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