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度憲聲暫字第 1 號
聲 請 人 張坤和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
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
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
規範之
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
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核與前
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