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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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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聲暫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案。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度憲聲暫字第 1 號 聲 請 人 張坤和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 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 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 規範之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 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核與前 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