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1,憲裁,1,20220127,0000389202.PDF 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裁字第 1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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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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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裁字第 1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873 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 50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牴觸 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法第 5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 號 聲請人 劉錫宮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873 號民事裁定, 所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準用同法第 5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劉錫宮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873 號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未表明再審理由,駁回其 再審之聲請。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準用同法第 501 條第 1 項第 4 款關於聲請再審 應表明再審理由之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爰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依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 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核聲請 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