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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00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05 號 聲 請 人 林昭延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333 號刑事判決,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及所實質援用之最 高法院 25 年非字第 113 號、67 年台上字第 2500 號、68 年台上字第 606 號及 69 年台上字第 1675 號刑事判例( 下稱系爭規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209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 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 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 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 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 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 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等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 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 人,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