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05 號
聲 請 人 林昭延
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333 號刑事判決,
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及所實質援用之最
高法院 25 年非字第 113 號、67 年台上字第 2500 號、68
年台上字第 606 號及 69 年台上字第 1675 號刑事判例(
下稱系爭規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209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
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為由,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
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
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
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
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
與否應依
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
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等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
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
人,依
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