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8 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
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抗字第 2 號裁
定
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一、二審均違反闡明權及「合理期待原則
」,抗告之
法律功能形如具文,亦未針對有利原告事項敘明
不採之理由,
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
,
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抗字第 2 號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
核屬未表明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