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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41 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陳金德 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53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用之行政訴訟 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107 條第 1 項、同條項第 7 款、 第 193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第 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 168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第 80 條、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規定 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 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 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 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 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 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 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 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同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