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41 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陳金德
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53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
適用之行政訴訟
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107 條第 1 項、同條項第 7 款、
第 193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第 186 條
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 168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第 80 條、
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規定
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
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
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
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
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
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
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
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同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