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4 號
聲 請 人 林勝雄
上列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346 號刑事確定終
局裁定及其所
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
暨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346 號刑
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認前審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未逾越
法律外部界限,
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界限之見解,因系爭
規定並無明確統一標準,致法官於刑事案件個案審判量刑無
法避免重複評價,有
違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
原則,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均
屬違憲,確定終局裁定應予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等語。
二、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當事人之確
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
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 110 年 8
月 26 日作成,顯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既已送達,自不得以
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
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三、至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
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雷超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