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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346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 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規定 之疑義,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4 號 聲 請 人 林勝雄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346 號刑事確定終 局裁定及其所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346 號刑 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認前審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界限, 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界限之見解,因系爭 規定並無明確統一標準,致法官於刑事案件個案審判量刑無 法避免重複評價,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 原則,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均 屬違憲,確定終局裁定應予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等語。 二、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 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 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 110 年 8 月 26 日作成,顯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既已送達,自不得以 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 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三、至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雷超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