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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7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營業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77 號 聲 請 人 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志偉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營業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50 號判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51921699 號函(下稱系爭函)應受 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 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一)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 送達,是關於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定之,合先敘明。(二) 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函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706 號 解釋違憲宣告在案,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表明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三)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 請意旨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就 100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 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之進 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有所違誤,並未於客 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此一認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