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77 號
聲 請 人 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志偉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營業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50 號判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
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51921699 號函(下稱系爭函)應受
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
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一)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
送達,是關於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定之,合先敘明。(二)
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函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706 號
解釋違憲宣告在案,核本件聲請書
所載,並未具體表明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三)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
請意旨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就 100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
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之進
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
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有所違誤,並未於客
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此一認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