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89 號
聲 請 人 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伊博
上列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40 號民事確定終
局判決,所
適用民法第 98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1118 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其與相對人黃双得等間因合建建物坪數分
配額與不足額找補款如何計算發生爭議,聲請人遭起訴請求
遷讓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法院就雙方間之契約解釋,適用
民法第 98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
第 1118 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表示對於聲請人不
利之見解,違反契約內容形成及對象選擇自由,影響交易商
品交換其他生活資源之自由,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契約自
由與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22 條規定之疑義,
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
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
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
後段、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
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
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系
爭判例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
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
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