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78 號
聲 請 人 郭孟翊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原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6 年執更義字第 17 號執行指揮書
(下稱系爭指揮書)所
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
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為憲
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
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明定。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
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指揮書並非裁判,依前揭大審法或憲法訴訟法之
規定,均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
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