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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11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56 號 聲 請 人 陳志遠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11 號刑事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11 號刑事 判決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等語。 二、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92 條第 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11 號刑事判決於中 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9 日終結後,係於同年 5 月 12 日 送執行,且聲請人前曾持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聲請解釋, 並經 110 年 9 月 10 日司法院大法官第 1522 次會議議決 不受理在案,是上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顯已於憲法訴訟法修 正施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