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56 號
聲 請 人 陳志遠
上列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11 號刑事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11 號刑事
判決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等語。
二、
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92 條第 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11 號刑事判決於中
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9 日終結後,係於同年 5 月 12 日
送執行,且聲請人前曾持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聲請解釋,
並經 110 年 9 月 10 日司法院大法官第 1522 次會議議決
不受理在案,是上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顯已於憲法訴訟法修
正施行前送達,依
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