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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92 號 聲 請 人 林清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屏東地方檢察署 102 年執更莊字第 1732 之 2 號及 103 年執更莊字第 1209 號執行指揮書(下併稱 系爭執行指揮書),所用之刑法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 款、第 5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 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 之疑義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 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