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92 號
聲 請 人 林清輝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屏東地方檢察署 102 年執更莊字第 1732
之 2 號及 103 年執更莊字第 1209 號執行指揮書(下併稱
系爭執行指揮書),所
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
款、第 5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
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
之疑義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
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