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1 年黨裁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認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黨裁字第 1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認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違憲政黨解散。 二、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復按,主管機關認為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 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政黨解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77 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政黨法之主管機關,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