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85 號
聲 請 人 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尹博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40 號民
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
適用民法第 799 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 468 條規定,適用之民法第 98 條規定錯誤解
讀雙方
當事人就同意書與協議書之真意,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及第 16 條訴訟權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等語。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當事人不在
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
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
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
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提出聲請。(二)本件聲請
,憲法法庭係於 111 年 9 月 13 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
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