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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720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與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抗告程序應通知受扣押 人陳述意見及扣押期間之限制,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68 號 聲 請 人 台企資產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建翔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 度抗字第 1720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與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抗告 程序應通知受扣押人陳述意見及扣押期間之限制,有違憲疑義, 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扣字第 12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720 號刑事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均未記載犯罪事實,亦均未提供檢察官之扣押 聲請書,且將聲請人繳納國家之稅賦予以扣押,違反憲法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刑事訴訟法未於 保全扣押裁定之抗告程序規定通知受扣押人陳述意見及扣押 期間之限制,此立法不作為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 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扣字第 12 號 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 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 ,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