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68 號
聲 請 人 台企資產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建翔
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
度抗字第 1720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與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抗告
程序應通知受扣押人陳述意見及扣押
期間之限制,有
違憲疑義,
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扣字第 12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720 號刑事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均未記載犯罪事實,亦均未提供檢察官之扣押
聲請書,且將聲請人繳納國家之稅賦
予以扣押,違反憲法正
當
法律程序原則及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刑事訴訟法未於
保全扣押裁定之抗告程序規定通知受扣押人陳述意見及扣押
期間之限制,此立法不作為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
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扣字第 12 號
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
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
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
,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