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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0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07 號 聲 請 人 林宴妃 送達代收人 陳金華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 112 年執字第 1512 號執行指揮書對憲法所保障 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聲請暫 時處分。 二、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 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 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 規範之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 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 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