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
聲 請 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綢
上列
聲請人因詐欺及其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
之法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無不服裁判之補救措施
,故聲請人非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31 號不受理裁定,而係重新聲請,主要爭點、原因案件
或確定終局裁判字號、聲請審查客體等,均與司法院 111
年 1 月 25 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
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
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
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
三、經核本件聲請書
所載,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
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何一
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情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