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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詐欺及其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 聲 請 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及其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 之法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無不服裁判之補救措施 ,故聲請人非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31 號不受理裁定,而係重新聲請,主要爭點、原因案件 或確定終局裁判字號、聲請審查客體等,均與司法院 111 年 1 月 25 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 審查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 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 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 三、經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 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情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