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30 號
聲 請 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識軒
上列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暨暫時處分,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
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書明示係為聲請機關爭議案件事,惟查聲請人並非
國家機關,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是本件
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
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另聲請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
虹霞、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
法官昭元、呂大法官太郎及楊大法官惠欽等九位大法官迴避
,惟上開九位大法官均非本審查庭成員,自不生聲請迴避問
題,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