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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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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30 號 聲 請 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識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暫時處分,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 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書明示係為聲請機關爭議案件事,惟查聲請人並非 國家機關,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是本件 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 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另聲請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 虹霞、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 法官昭元、呂大法官太郎及楊大法官惠欽等九位大法官迴避 ,惟上開九位大法官均非本審查庭成員,自不生聲請迴避問 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