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53 號
聲 請 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余瑋迪 律師
曾子揚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 605 號
民事裁定,及所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第 77 條之
16、第 109 條之 1,有
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610 號民事
裁定、 111 年度台抗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下合稱確定終
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第 77
條之 16、第 109 條之 1 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
觸憲法上訴訟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
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難謂已具體
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
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裁定違憲之情形及聲請
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