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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5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 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第 7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53 號 聲 請 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余瑋迪 律師 曾子揚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 605 號 民事裁定,及所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第 77 條之 16、第 109 條之 1,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610 號民事 裁定、 111 年度台抗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下合稱確定終 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第 77 條之 16、第 109 條之 1 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 觸憲法上訴訟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 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 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 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裁定違憲之情形及聲請 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