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95 號
聲 請 人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李家慶 律師
李劍非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64 號
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容許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國內 9
家民營電廠有任何拒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
司)變更契約要求之空間,形同強迫聲請人等共同表意接受
台電公司修約方案,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1 條
言論自由、第 14 條結社自由、第 15 條財產權與營業自由
、第 16 條訴訟權、第 15 條與第 22 條之私法自治與契約
自由、第 23 條比例原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誠信原則及
第 145 條與第 148 條體現之自由市場經濟原則;且確定終
局判決
適用之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公
平交易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2
項、第 3 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個案禁止過苛原則及處罰明確性原則,均有
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
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認事用
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部分,聲請人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如何牴觸憲法,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綜上,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黃虹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