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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9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95 號 聲 請 人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李家慶 律師 李劍非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64 號 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容許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國內 9 家民營電廠有任何拒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 司)變更契約要求之空間,形同強迫聲請人等共同表意接受 台電公司修約方案,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1 條 言論自由、第 14 條結社自由、第 15 條財產權與營業自由 、第 16 條訴訟權、第 15 條與第 22 條之私法自治與契約 自由、第 23 條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誠信原則及 第 145 條與第 148 條體現之自由市場經濟原則;且確定終 局判決用之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公 平交易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2 項、第 3 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個案禁止過苛原則及處罰明確性原則,均有 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 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認事用 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部分,聲請人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如何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綜上,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黃虹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