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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4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42 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劉素吟 律師 陳信翰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3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30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 決二),所用之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 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聲請解釋憲法。 二、憲法訴訟法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 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解 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 110 年 12 月 8 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 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 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且不得再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 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立法政策之當否,尚難 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所定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