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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法規範及裁 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44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為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 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261 號、第 271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用 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原因案件事實之認定,為不 利聲請人之判斷,已違反投標招標當事人對等原則、行政明 確性原則、類推適用禁止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另系爭規定亦有違憲之疑義 ,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認已客觀 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部分,聲請人亦僅就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指摘, 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均核屬未表 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