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2,審裁,1454,20230810,0000390570.PDF 憲法法庭 112 年度審裁字第 1454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度審裁字第 1454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54 號 聲 請 人 立誠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惠玲 送達代收人 范宏思 上列聲請人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86 號及 111 年度訴字第 39 號判決,擅自將租賃住宅市 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規定,租賃住 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之「同業公會 會員證書」,解釋為「當年度有效」之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此等解釋之結果,使主管機關成為地方租服業者催繳會費之 工具,混淆公權力行使與地方同業公會內部私權爭執之界限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不當聯 結禁止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 二、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 在解釋法律及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 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 利而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 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 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已具體敘明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 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