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2,審裁,1509,20230828,0000390413.PDF 憲法法庭 112 年度審裁字第 1509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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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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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度審裁字第 1509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110 年度家聲抗字第 21 號聲 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認應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 法第 20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09 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上列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110 年度家聲抗 字第 21 號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認應用之司法院釋 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110 年度家 聲抗字第 21 號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認應適用中 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制定公布(即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公布前)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第 2 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 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將 收養範圍限於同性伴侶之親生子女,未及於與他方無血緣關 係之他方養子女,以及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之情形,牴觸 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且有害未成 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 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 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5 條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 112 年 4 月 14 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系爭規定已於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公布為:「第 2 條關 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 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下稱新系爭規定)聲請人自可適用 新系爭規定審理原因案件,是系爭規定已非聲請人審判原因 案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